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出售固定资产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出售固定资产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出售固定资产通过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定价公开、合 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审议程序合法 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资产出售,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李定安、张兆国、徐锦文 2018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