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 中国深圳沙河东路 111 号名商高尔夫球会海埠律师事务所大楼 邮政编码:(518053) Haibu House, Mingshang Golf Club, 111 Shahe East Road, Nanshan, Shenzhen, PRC (518053) 电话/Tel:(0755)82990380 传真/Fax:(0755)82990246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海埠法意【2020】-1363 号 致: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周妍、李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参加了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 验证工作。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中恒华 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含当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 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公司已向本所保证:1、公司提供给本所文件中的 盖章、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2、公司提供给本所 达的文件,其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 授权;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信息都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隐 瞒、遗漏和误导之处。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并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5 月 21 日(星期四)14: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0 年 5 月 21 日 9:30~11:30,13:00~15:00(股票交易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0 年 5 月 2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5】人,代表股份【135,998,9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8.03%】%。 其中: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135,859,454】 股;(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人,代表股份【139,521】股。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融资额度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对全资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9.《关于续聘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1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2.《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说明: 1.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详情请见 2020 年 4 月 30 日的公司公告。 2.上述第 11 项、第 12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审议 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35,896,275】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2】%;反对【102,7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8】%,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35,896,275】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2】%;反对【102,7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8】%,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35,896,275】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2】%;反对【102,7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8】%,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35,859,575】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0】%;反对【139,4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35,896,275】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2】%;反对【102,7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8】%,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35,896,275】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2】%;反对【102,7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8】%,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融资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35,896,275】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2】%;反对【102,7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8】%,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对全资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35,896,275】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2】%;反对【102,7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8】%,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关于续聘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35,896,275】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2】%;反对【102,7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8】%,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关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35,859,575】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0】%;反对【139,4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35,896,275】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2】%;反对【102,7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8】%,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35,896,275】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2】%;反对【102,7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8】%,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合法有效。 四、特别事项 宣读《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周妍 李鹏 单位负责人: 孔亚楼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