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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 力A:2020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17  

                         证券代码:000025、200025   股票简称:特力 A、B   公告编号:2020-050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0 年 11 月 16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
时间 2020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6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特力大厦三楼
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富春龙。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
278,084,8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121 %。其中: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名,代表股
份数 277,220,7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117%;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2 人,代表股份数 864,17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5%。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A 股股东(授权股东)共 4 人,代表
股 份 278,084,893 股 , 占 公 司 A 股 有 表 决 权 总 股 份 数 的
70.7995%;B 股股东(授权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
公司 B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000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
会议。公司聘请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谢烨蔓律师、余
灵颖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部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1: 关于变更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的股数 278,083,2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4%。其中 A 股 278,083,293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有表决
权股份的 99.9994%;B 股 0 股。
    反 对 的 股 数 1,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0.0006%。其中 A 股 1,6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有表决权股份
的 0.0006%;B 股 0 股。
    弃权的股数 0 股。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62,5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9%;反对 1,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1%;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谢烨蔓
律师、余灵颖律师为本次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