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特 力A: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2-07-02  

                        证券代码:000025、200025   股票简称:特力 A、特力 B   公告编号: 2022-035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 年 6 月 30 日,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或“特力集团”)及控股子公司深圳特发
华日汽车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华日”)收到广东
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
粤 0391 民初 4158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京自动车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中京公司”)
      原告:ACU 企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ACU 公司”)
      被告:特发华日
      第三人:特力集团
      第三人:美国中洲工贸实业有限公司(CCIT AmericaInc.)
(以下简称“美国中洲”)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中京公司、ACU 公司为被告特发华日合法
有效的股东;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特发华日承担。

                                                                - 1 -
    (三)案件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二原告认为,目前特发华日工商登记的股东为中京公司、
ACU 公司和特力集团,其中中京公司和 ACU 公司共同持有 40%
股权,是特发华日的合法股东。
    被告特发华日及第三人特力集团认为,美国中洲已经受
让案涉 40%股权,为该 40%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二原告系该 40%
股权的代持方。
    第三人美国中洲述称,美国中洲曾与中京公司、ACU 公
司就案涉 40%股权的转让进行商谈,后因种种原因放弃交易,
美国中洲认为案涉 40%股权的持有人为二原告。
    二、案件判决情况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
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中京公司、ACU 公司为被告特发华日的股
东。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99,200 元,由被告特发华日承
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特发华日应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
迳付二原告。
       (三)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京公司、ACU 公司可在判
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特发华日可在判决书送达之


                                                    - 2 -
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
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
响。
       五、其他应注意事项
   (一)本次判决系一审判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判决
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
施,包括提起上诉等方式,以妥善处理诉讼事宜,维护本公
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6 月 30 日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