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力A: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04-27
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
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增强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透明度,维护科学、持续、稳
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引
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3 年
-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在制定本规划时,公司综合考虑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
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与规划、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等
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及外部环境,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
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
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在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
基础上,本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
董事和监事的意见,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坚持积极、科学的利润分配原则,保持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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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润分配方式
2023 至 2025 年,公司盈利将首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
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
法回报股东,具体利润分配形式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利的外汇折算率按照股东大会决议
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
的基准价计算。
(二)现金分红条件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
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
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
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
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三)现金分红期间及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
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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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在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及在利润分配中
的比例应符合如下要求:
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
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
以提出实施股利分配预案。股票分配可单独实施,也可以结
合现金分红共同实施。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
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对每股净资产的摊薄效应,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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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进行股利分配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
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融资的影响,以确保分
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本规划制定周期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参考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保至少每三
年制定一次股东回报规划。
(二)利润分配的相关决策机制
1.总体决策机制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章程》、实际经营情
况、发展规划、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
预案。利润分配预案的制定或修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的制定或修改
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2.董事会职权
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董事会审
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等事项。
3.股东大会职权
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
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表决。为切实保障社会公
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应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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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分红预案需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将在定
期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
会议外,还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利润分配的调整或变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公司同时需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
股东大会表决。
5.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
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
分红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
明和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
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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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
配时扣减该股东可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
金。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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