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一致: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0-22
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
作为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
则,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增补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提名吴壹建先生、林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吴壹建先生、林敏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
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吴壹建先生、林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关于调整2020年银行授信额度及担保安排的议案,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调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0 年度银行授信额度主要为满
足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融资需求,有助于促进下属子公司筹措资金和资
金良性循环,符合其经营发展合理需求;
2、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为
其提供担保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
况;
3、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以上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情形,
故同意公司提供担保,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陈宏辉 欧永良 陈胜群 苏薇薇
2020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