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奥股份: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2-30
股票代码:000030、200030 股票简称:富奥股份、富奥B
公告编号:2017-50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本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 2017
年 12 月 14 日的《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号 2017-
45)
2、召开时间:
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2:00
⑵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29 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3:00 至 2017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3: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南街 777 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召集人:董事会
6、主持人: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850,983,04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65.80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850,946,14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65.7990%。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3 人 , 代 表 股 份 36,900 股 , 占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0.0029%。
2、外资股东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 A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无境内上市外资
股(B 股)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1,501,88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1.66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1,464,98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1.6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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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3 人 , 代 表 股 份 36,900 股 , 占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0.0029%。
4、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00 关于新增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5,264,3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关联股东中国第一汽车集团
公司持有的 315,710,981 股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494,1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2%;反对 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
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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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
1.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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