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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奥股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1-09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现行
有效的《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8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1.      《公司章程》;

    2.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的公告》;

    4.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




                                    1
    公司已向金杜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
公司已向金杜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
瞒、遗漏之处。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金杜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
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
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金杜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
公告程序。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1
月 2 日,B 股股东应在 2018 年 12 月 26 日(即 B 股股东能参会的最后交易
日)或更早买入公司股票方可参会。公司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经金杜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全部为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 1,209,714,6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6.8147%。无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1.   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金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的持股证明、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等相关资
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
全部为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 1,209,708,3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6.8143%。无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




                                  2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金杜律师等。

    2.   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共 2 名,为 A 股股东,代表股份 6,3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4%。无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统计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 《关于审议公司 2019 年投资预算报告的议案》;

    2. 《关于预计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3. 《关于 2018 年资产处置的议案》;

    4. 《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
       度>的议案》;

    5.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6.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
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证券法》




                                   3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4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________________

                                                        曾 涛




                                                   ________________

                                                        李 佳




                                      单位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

                                                        王 玲




                                                  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