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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南电A:《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2-06-01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深圳经济       第二条 公司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其他      简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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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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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       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首次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通股总数为 180,000,000 股,成     180,000,000 股,向发起人发行的股份数额及占
       立时向发起人发行的股份数额及      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比数如下:深圳市
       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      南山电子工业发展公司,持有 42,252,700 股,占
       比数如下:深圳市南山电子工业      23.47%;香港南海洋行(国际)有限公司,持有
       发展公司,持有 42,252,700 股,    28,119,800 股,占 15.62%;华能南方开发公司,
       占 23.47%;香港南海洋行(国际)   持有 18,369,500 股,占 10.21%;香港腾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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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持有 28,119,800 股,    有限公司,持有 16,206,500 股,占 9.00%;深圳
       占 15.62%;华能南方开发公司,     市投资管理公司,持有 13,051,500 股,占 7.25%。
       持有 18,369,500 股,占 10.21%;
       香港腾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
       16,206,500 股,占 9.00%;深圳
       市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 持 有
       13,051,500 股,占 7.25%。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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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前
       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 的事   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
       项;                            准已纳入年度经营预算的,且公司主业生产经营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用途事项;                      品等与日常经营有关的资产,但若因进行资产置
                                       换而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则应包含在内;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                          

       

                                       在第四十条项下增加: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运用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所作的投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下述依法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
                                       的财务资助事项: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
                                       2、连续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5                                     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
                                       何财务资助;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人
                                       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本章程所指关联人是指《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确定的关联人,关
                                       联交易是指该规则第 10.1.1 条确定的交易;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与其无持股关系的
 6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对象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供的任何担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供的任何担保;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四)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万元人民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担保;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在第四十四条项下增加第三款: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须按照
 7                                      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身份
                                        认证,经过身份验证后,方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投票。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八十条项下修改增加后为: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以特别决议通过: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前述购买、出售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资产不含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已纳入年度经
       (五)股权激励计划;             营预算的,且公司主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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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有关的资产,但若因进行资产置换而涉及购买、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出售此类资产的,则应包含在内;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五)公司进行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三)、
       事项。                           (七)项所述担保事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9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监事时,每位股东持有的累积表决选票数等于其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所拥有的由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的全部选票集中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所有董事候选人或监事
       和基本情况。                     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由 15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由 15 名董事组成,设董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    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2 人,独立董事 6 人。公司
       董事长 3 人,独立董事 5 人。公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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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    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1 名会计
       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列职权: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长的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审计管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部负责人;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11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 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工程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决定上述人员的报酬和奖惩事项;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运用公      第一百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行使下列
       司资产所作出的投资权限及具体     职权,董事会行使该等职权,应建立严格的审查
       投资风险的防范措施,除应当按     和决策程序:
       照章程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执行       (一)决定公司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外,凡运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其他全部担保事项。
       净资产 10%以上的资金进行的投
                                        (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不
       资,必须报请股东大会批准。董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且未达到
       事会有权决定运用低于公司最近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 条规定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资金所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前述购买、出售的资产
       作的投资,但不得在同一个项目
                                        不含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已纳入年度经营预
12     中分别作出二次以上的决定,使
                                        算的,且公司主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燃料
       其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有关
       净资产的 10%以上。
                                        的资产,但若因进行资产置换而涉及购买、出售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此类资产的,则应包含在内。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三)决定运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产 10%的资金所作的投资行为,但不得在同一个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项目中分别作出两次以上的决定,使其投资低于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该标准。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四) 审议决定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其他
       东大会批准。
                                        全部关联交易事项。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五)审议决定公司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其他全部财务资助事项。
                                         (六)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的其他
                                         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列职权:                          
13                                       (七)提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审计管理部负责人;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董事会授予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
       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个工作日以
14
       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代表 1/10 以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召
       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      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三)监事会提议时;
15     会会议。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时董事会会议时,应当于会议召      时,应当于会议召开 5 个工作日以前以书面通知
16     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      全体董事。但是在遇有紧急事由的情况下,可按
       事。                              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
                                         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知包括以下内容:                  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
       (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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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会议召集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
                                         提议;
                                         (五)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董事会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简要说明。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通过,但董事会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
       的过半数通过。                   条第(十)项、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至(四)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项所涉事宜时,应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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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                             通过(若涉及关联交易,则应由全体无关联关系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若法律法规规定董
                                        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大比例董事同意的,从
                                        其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19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半数通过(若审议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条第(十)项、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至(四)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项所涉事宜时,则应由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根据公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治理的需要按
       司治理的需要按照股东大会的有     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与投资、审计、
       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
       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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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是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会计专业人士。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
       业人士。

       第一百五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      第一百五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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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并提出建议。
       建议。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第一百六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    第一百六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列职权: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   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并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总监;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负责管理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员,总经理行使上述权限具体按照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工作细则》进行;
22     负责管理人员;                 (七)在董事会批准的薪酬方案下,决定公司职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   工的工资、福利、奖惩事宜;
       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   (八)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和解聘;                       (九)决定购买、出售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已纳入年度经营预算的,且公司主业生产经营所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需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他职权。                       及其他与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资产;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总经理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知包括以下内容:               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案);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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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
                                      出席会议的要求;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
                                      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议的说明。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以上”、“以内”、“以下”, 内”、 “不超过”, 都含本数; “以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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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增加:
                                      第二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部门规章包括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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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相
                                      关规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26     原第二百四十四条顺延为第二百四十五条

27     原第二百四十五条顺延为第二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