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汽轮机组及机器设备折旧会计估计变更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汽轮机 组及机器设备折旧会计估计变更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变更后的汽轮机组及机器设备折旧年限,较为合理地反映了汽轮机 组的实际经济使用年限,从而更加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符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和经营需要。 2、公司本次对汽轮机组及机器设备折旧年限会计估计的变更,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董事签名: 李 正 王晓东 王军生 吴晓蕾 唐天云 潘承伟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