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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南电A: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2年6月)2012-06-20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 2012 年 6 月 20 日召开的 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 年修订版)、《深圳南山热电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
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
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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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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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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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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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实际情况,使
用网络投票平台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须按照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身份认证,经过
身份验证后,方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代理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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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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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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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前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已纳入年度经营预算的,且
公司主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有关的资产,但若因进行资产置换而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则应包含在
内;
    (五)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三)、(七)项所述担保事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8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依照大会程
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其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涉及本议事规则第三十九
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以及出席大
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股份的比例后进行表决。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做出判断。
    第四十三条     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
易的,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位股东持有的累
积表决选票数等于其所拥有的由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9
监事人数之积,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集中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或
监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所有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应选董事人数,由董事会决议通过
候选董事名单后,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按照应选监事人数,由监事会
决议通过候选监事名单后,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交董事、
监事候选人提案,但提名的候选董事、监事人数不得多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向股东大会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案,但提名的候选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多于应选
独立董事人数。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候选董事、监事人数可以多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但投票股东所选董事、
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所使用表决权的总和不能超过其拥有的
表决权,否则,该股东投票无效。计票人、监票人必须认真核查投票情况,以保
证选举合法、有效。
    董事、监事当选以应选名额为限,获得多数票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如
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该得票总数在应当选董事、
监事候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总人数多于应选人数,股东
大会应就该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重新选举并进行相应的淘汰,直至
当选董事、监事人数等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
    第四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10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疑问,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内资股、外资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分别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


                                    11
法律意见书等文稿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
       第五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指
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
证监会及公司章程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
上公告。
       第六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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