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南电A:2012年上半年内部控制自评价报告2012-08-06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上半年内部控制自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深圳南山
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
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一、董事会声明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
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
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
固有局限性,故仅能对达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根据深圳监管局《关于做好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试点有关工作的
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1]31 号)的要求,并结合我公司《内控规范实施工
作方案》的要求,公司制定了 2012 上半年度的内控自评价工作方案,对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一)评价工作组织机构
针对本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成立了内部控制评价领导小组和工作小
组。内部控制评价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内控自评价方案,指导工作小组开展具体工
作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成员主要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负责拟订内控自评价方案,组织落实自评价各项具体
工作。组长由公司党总支书记担任,成员主要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相关员工以
及中介公司的人员。
审计管理部为内部控制评价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
公司聘请了北京第一会达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协助公司实施内部控制建
设和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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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本评价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深圳监管局《关于做好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
范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1]31 号)、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
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内控手册和评价实施方
案,对公司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通过分析公司合并报告范围内企业的财务指标、风险因素以及企业性质等因
素,并结合中国证监会对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的定义及相关要求,即“母公司及
选取的子公司总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三项指标同时要占合并财务报表相应指
标的 80%以上”,确定本次内部控制自评价的单位包括公司、下属重要控股子公
司深圳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电力”)、深南电(中山)电力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深南电中山公司”)和深南电(东莞)唯美电力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深南电东莞公司”)。
本次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和事项,包括整体公司层面:组织架构、发展战略、
人力资源、社会责任和企业文化。业务层面: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法律事务管理、
工程项目管理、财务管理、资金管理、销售管理、资产管理、物资管理、资本市
场管理等,上述评价的范围和事项,基本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
本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重点关注了公司下列高风险领域:财务管理、资金
管理、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等。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公司聘请北京第一会达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工作
开展咨询和指导。公司成立了内控评价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拟定和审批自评价
工作方案,下发通知,正式启动自评价工作。
在公司整体层面,内控评价工作小组组织公司相关人员从组织架构、发展战
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和企业文化五方面对公司治理层面的整体内部控制环境
进行了评价。
在业务管理层面,公司及纳入本次评价范围内的下属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
各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手册》明确的业务规范流程,结合公司实际业务开
展情况,从设计完整性和控制遵循性两个层面,按照评价对象抽样规定,对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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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的各项业务管理活动的流程有效性和关键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测试和评
价。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采取个别访谈、调查问题、专题讨论、抽样和比较分
析等适当方法开展独立性测试工作,对自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做出合理判
定,判定结论分为普通缺陷、中等缺陷及严重缺陷,并提出内控整改建议。自评
价单位对评价结果及评价结论进行确认。
评价工作小组对经公司及各下属企业确认后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整理和汇
总。内控评价领导小组根据整体内部控制评价结果认定方法及标准对公司整体存
在的内控缺陷进行判定。
评价工作小组根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果,以及各公司内控缺陷整改完成情
况,编制公司 2012 年上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报审计委员会、董事会
审批。
三、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一)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方法及标准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中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
了适用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方法及标准,具体分为以下步骤进行:
1、纳入本次评价范围内的各单位,根据《内部控制手册》中明确的业务活动
及流程的控制要求,对流程有效性和关键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
2、各自评价单位对评价业务流程中发现的设计缺陷、遵循缺陷和设计+遵循
缺陷进行风险水平判定。
3、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通过开展独立性测评,对各单位自评价结果和风险
水平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做出合理判定。
4、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对存在设计缺陷、遵循缺陷和设计+遵循缺陷的业
务流程进行综合风险水平判定后,形成综合评价结论。
5、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汇总和统计各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结论,形成公司整
体内部控制评价结果。
6、内部控制评价领导小组按照以下判定标准,圈定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上所反
映的重大业务活动的范围。
(1)该年度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重要性水平较高(重要性水平较高主要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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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发生金额较大)的会计科目及重大披露事项所对应的业务管理活动。
(2)该年度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风险水平较高(风险水平较高主要指会计报
表发生重大错报、漏报的机率较大)的会计科目及重大披露事项所对应的业务管
理活动。
(3)能在合并报表中反应出的,公司及下属合并报表公司在该年度开展的重
要业务管理活动以及新增业务管理活动。
(4)公司及下属合并报表公司该年度风险辨识评估出的重大风险所涉及的业
务管理活动。
本次自评价圈定的重大业务活动范围包括财务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和
物资管理。
7、内控评价领导小组根据公司整体内部控制评价结果,采用以下判定标准,
对公司整体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及一般缺陷的具体业务管理活
动进行判定:
重大缺陷:重大业务活动项下,多家合并报表公司存在严重缺陷;或者少数
几家合并报表公司存在严重缺陷,但存在严重缺陷的公司是该重大业务活动的主
要参与公司;
重要缺陷:重大业务活动项下,少数几家合并报表公司存在严重缺陷,且存
在严重缺陷公司不是该重大业务活动的主要参与公司;或者多家合并报表公司存
在中等缺陷;或者少数几家合并报表公司存在中等缺陷,但存在中等缺陷的公司
是该重大业务活动的主要参与公司;
一般缺陷:重大业务活动项下,少数几家合并报表公司存在中等缺陷,且存
在中等缺陷公司不是该重大业务活动的主要参与公司;或者各合并报表公司仅存
在普通缺陷;或者重大业务活动项下无内控缺陷,仅仅是非重大业务活动存在内
控缺陷。
以下迹象通常表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2)公司更正已经公布的财务报告;
(3)注册会计师发现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
发现该错报;
(4)公司审计委员会及其授权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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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控制缺陷判定结论
本次自评价工作共计评价流程 179 条,缺陷流程 25 条(其中遵循缺陷 20 条,
设计缺陷 5 条),基于上述缺陷认定方法和标准,在公司整体层面上,各内控缺陷
均为一般缺陷,在报告有效期内,公司未发现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对于发现的一般内部控制缺陷,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下发通知,要求各相
关责任部门制订相应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对设计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求
在期限内修订完善制度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对执行层面存在的问题,如操作流
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要求加强管理,立即整改,规范操作,并将执行情况和
整改结果书面报告给工作小组。
截至本期报告日,各内控自评价实施主体公司已针对各自的内控缺陷逐步
落实和完成了各项整改措施。公司审计管理部将对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
跟踪,务求不断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五、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已经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对公司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
评价。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程序,
并得以有效执行,基本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未发现重大缺陷。自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有效截止日至报告发出日之间没有发生对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
的重大变化。
公司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
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应当随公司内、外部环境及经营情况的变化而加以调整。2012
年下半年,公司将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继续完
善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优化内部控制流程,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提高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力,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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