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深南电 A、深南电 B; 股票代码:000037、200037; 公告编号:2012-035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2 年 8 月 24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2 年 8 月 23 日(星期四)--2012 年 8 月 24 日(星期五) 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 年 8 月 24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2 年 8 月 23 日下午 15:00 至 2012 年 8 月 24 日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深圳华侨城汉唐大厦 17 楼会议室 (三)股权登记日:2012 年 8 月 17 日 (四)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 司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 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 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五)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杨海贤董事长 (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2 年 8 月 7 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并公告了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1 (八)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7 人,代表股份 294,151,595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48.8006 %。 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202,026,547 股,占公司 A 股股份的 59.61 %;B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92,125,048 股,占 公司 B 股股份的 34.92%。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及授权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293,998,895 股,占总股本 602,762,596 股的 48.78%。 其中:内资股股东及授权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201,875,647 股,占公司内资股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9.57%;外资股股东及授权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92,123,248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4.91%。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152,7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0.0253%。 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150,900 股,占公司 A 股股 份的 0.04%;B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1 人、代表股份 1,800 股,占公司 B 股股份 的 0.0007%。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下述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的议案》 2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294,151,595 294,049,895 99.9654% 101,700 0.0346% - 0.0000% 其中:A 股股东 202,026,547 201,926,647 99.9506% 99,900 0.0494% - 0.0000% B 股股东 92,125,048 92,123,248 99.9980% 1,800 0.0020% -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294,151,595 294,003,995 99.9498% 1,800 0.0006% 99,900 0.0340% 其中:A 股股东 202,026,547 201,880,747 99.9278% - 0.0000% 99,900 0.0494% B 股股东 92,125,048 92,123,248 99.9980% 1,800 0.0020% -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颜琼、鄢真 (三)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 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全 文 登 载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