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深南电 A、深南电 B; 股票代码:000037、200037; 公告编号:2015-086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12 月 28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 时、下午 13:00-15:00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5:00 时 至 2015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十七楼会议室 (三)股权登记日:2015 年 12 月 21 日 (四)召开及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除现场会议投票表决外,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杨海贤董事长 (七)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八)会议的出席及表决情况 1 1、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2 人,代表股份 231,169,101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38.35%。 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137,723,953 股,占公司内 资股股份的 40.64%;外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7 人,代表股份 93,445,148 股, 占公司外资股股份的 35.4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9 人,代表股份 231,002,401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8.32%。 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137,557,253 股,占公司内 资股股份的 40.59%;外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7 人,代表股份 93,445,148 股, 占公司外资股股份的 35.42%。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66,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0277%。 其中:内资股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66,700 股,占公司内资股股份的 0.0492%; 外资股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4、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除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19 人,代表股份 1,488,6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2470%。 (九)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46 亩土地政府 收储工作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代表股份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231,169,101 231,169,101 100.00% 0 0.00% 0 0.00% 其中:A 股股东 137,723,953 137,723,953 100.00% 0 0.00% 0 0.00% B 股股东 93,445,148 93,445,148 100.00% 0 0.00% 0 0.00%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 1,488,600 股,占该类 2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中山市深中房地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水 木年华花园>项目融资和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代表股份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231,169,101 230,696,201 99.80% 472,900 0.20% 0 0.00% 其中:A 股股东 137,723,953 137,723,953 100.00% 0 0.00% 0 0.00% B 股股东 93,445,148 92,972,248 99.49% 472,900 0.51% 0 0.00%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 1,015,700 股,占该类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23%;反对 472,900 股,占该类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77%;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陈建惠、宋昱颉 (三)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