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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南电A:关于下属企业深圳协孚能源有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2016-03-01  

						股票简称:深南电 A、深南电 B;   股票代码:000037、200037;   公告编号:2016-007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企业深圳协孚能源有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下属企业深圳协
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孚公司”,公司持有其 50%股权)来函,报告其
就与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中海公司”)买卖合
同纠纷事项提起民事诉讼的相关情况。
     协孚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24 日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等有关立案材料,并收到了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情况
     1、原告:深圳协孚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月亮湾大道 2095 号
     法定代表人:朱伟,董事长
     代理人:广东信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告: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才汇街 4 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潮,董事长
      (二)案件基本情况
     协孚公司自 2014 年 8 月起,与中石化中海公司开展油品贸易业务(向广州
市中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采购燃料油,销售给中石化中海公司)。
     2015 年 8 月至 9 月底,协孚公司与中石化中海公司签署了两份《燃料油采
购合同》(合同编号为:GRG150804002X 和 GRG150907004X),合同总金额为 7,235
万元(人民币,下同),并按约将燃料油交付给中石化中海公司,中石化中海公
司向协孚公司出具《收货确认函》后,却未按约支付全额货款,至今仍拖欠货款
共 51,128,173.60 元。
    欠款问题发生后,协孚公司先后向中石化中海公司发出催款函件,并采取多
种措施谈判协商还款事宜,但中石化中海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2016 年 2 月 15
日,中石化中海公司向协孚公司发出《告知函》,以交货油库及燃料油被质押、
未能提取相应的货物为由,认为协孚公司未能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拒绝
支付货款。
    为加快追讨中石化中海公司拖欠的应收账款,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及协孚
公司合法权益,协孚公司启动了法律诉讼程序,并于 2016 年 2 月 24 日向广州市
黄埔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等有关立案材料,法院已决定立案审理。
    (三)诉讼请求
    1 、 判 令 被 告 支 付 所 欠 货 款 51,128,173.60 元 , 偿 付 逾 期 付 款 利 息
1,139,728.57 元(以被告所欠货款 8,284,921.6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同类贷款利率 4.35%加收 50%,自 2015 年 9 月 20 日计至所欠货款付清之日止,
暂计至 2016 年 2 月 18 日;以被告所欠货款 42,843,252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4.35%加收 50%,自 2015 年 10 月 25 日计至所欠货款付清
之日止,暂计至 2016 年 2 月 18 日)。上述金额合计为 52,267,902.17 元。
    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积极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密切跟踪诉讼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