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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南电A:关于下属企业深圳协孚能源有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6-08-25  

						股票简称:*ST 南电 A、*ST 南电 B;    股票代码:000037、200037;   公告编号:2016-061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企业深圳协孚能源有限公司诉讼事项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3 日接到
下属企业深圳协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孚公司”,公司持有其 50%股权)
来函,报告其收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 0112
民初 858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由于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中海公司”)拖
欠协孚公司 51,128,173.60 元(人民币,下同)货款迟迟未归还,协孚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24 日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等有关
立案材料,并获法院立案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 日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下属企业深圳协
孚能源有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7)。5 月 16 日,广东省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情况
     1、原告:深圳协孚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月亮湾大道 2095 号
     法定代表人:朱伟,董事长
     代理人:广东信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告: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才汇街 4 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潮,董事长
     (二)案件基本情况
    协孚公司自 2014 年 8 月起,与中石化中海公司开展油品贸易业务(向广州
市中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采购燃料油,销售给中石化中海公司)。
    2015 年 8 月至 9 月底,协孚公司与中石化中海公司签署了两份《燃料油采
购合同》(合同编号为:GRG150804002X 和 GRG150907004X),合同总金额为
7,235.00 万元,并按约将燃料油交付给中石化中海公司,中石化中海公司向协
孚公司出具《收货确认函》后,却未按约支付全额货款,至今仍拖欠货款共
51,128,173.60 元。
    欠款问题发生后,协孚公司先后向中石化中海公司发出催款函件,并采取多
种措施谈判协商还款事宜,但中石化中海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2016 年 2 月 15
日,中石化中海公司向协孚公司发出《告知函》,以交货油库及燃料油被质押、
未能提取相应的货物为由,认为协孚公司未能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拒绝
支付货款。
    为加快追讨中石化中海公司拖欠的应收账款,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及协孚
公司合法权益,协孚公司启动了法律诉讼程序,并于 2016 年 2 月 24 日向广东省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等有关立案材料。
    (三)诉讼请求
    1 、 判 令 被 告 支 付 所 欠 货 款 51,128,173.60 元 , 偿 付 逾 期 付 款 利 息
1,139,728.57 元(以被告所欠货款 8,284,921.6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同类贷款利率 4.35%加收 50%,自 2015 年 9 月 20 日计至所欠货款付清之日止,
暂计至 2016 年 2 月 18 日;以被告所欠货款 42,843,252.0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4.35%加收 50%,自 2015 年 10 月 25 日计至所欠货款付
清之日止,暂计至 2016 年 2 月 18 日)。上述金额合计为 52,267,902.17 元。
    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中石化中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协孚公司支付
51,128,173.6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自 2015 年 9 月 20 日起, 以
8,284,921.60 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10 月 25 日起,以 42,843,252.00 元为基数
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6.525%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3,140.00 元,由被告中石化中海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
5,000.00 元,由被告中石化中海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
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如被告方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鉴于被告方是否上诉尚存在不确定性,故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准确预测。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积极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密切跟踪诉讼进展情况,并严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 0112 民初 858 号]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