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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南电A: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16-11-02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的规定,针对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公
开挂牌转让公司所持中山市深中房地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置业”)
与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开发”,与深中置业合称“标
的公司”)各 75%股权(简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本次重
大资产出售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如下: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主体的承诺及说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主体
(包括公司、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机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
嫌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主
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
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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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
售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
章页)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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