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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南电A:关于下属企业深圳协孚能源有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7-01-26  

						股票简称:*ST 南电 A、*ST 南电 B;    股票代码:000037、200037;   公告编号:2017-003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企业深圳协孚能源有限公司诉讼事项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25 日收到
下属企业深圳协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孚公司”,公司持有其 50%股权)
来函,报告其于 2017 年 1 月 24 日收到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石化中海公司”)依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支付的全
部款项 55,696,080.66 元(人民币,下同)。至此,协孚公司本次诉讼事项的诉
讼程序终结。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由于中石化中海公司拖欠协孚公司 51,128,173.60 元货款迟迟未归还,协孚
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24 日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等有关
立案材料,并获法院立案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 日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下属企业深圳协
孚能源有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7)。
     5 月 16 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8 月 23 日,公司收到
协孚公司来函,报告其收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 0112
民初 858 号],判决被告中石化中海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协孚
公司支付 51,128,173.6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
全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下属企业深圳协孚能源有限公司诉讼事
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61)。
     2016 年 9 月初,中石化中海公司对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粤 0112 民初 858 号]的判决不服,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
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
于下属企业深圳协孚能源有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6-073)。
    2016 年 12 月底,协孚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粤 01 民终 15716 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本次上诉,维持
原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下属企业深圳协孚能源有限公司诉讼事
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6-118)。
    二、本次民事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1、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协孚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月亮湾大道 2095 号
    法定代表人:朱伟,董事长
    2、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才汇街 4 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潮,董事长
    (二)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一审诉讼情况
    协孚公司自 2014 年 8 月起,与中石化中海公司开展油品贸易业务(向广州
市中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采购燃料油,销售给中石化中海公司)。
    2015 年 8 月至 9 月底,协孚公司与中石化中海公司签署了两份《燃料油采
购合同》(合同编号为:GRG150804002X 和 GRG150907004X),合同总金额为
7,235.00 万元,并按约将燃料油交付给中石化中海公司,中石化中海公司向协
孚公司出具《收货确认函》后,却未按约支付全额货款,至今仍拖欠货款共
51,128,173.60 元。
    欠款问题发生后,协孚公司先后向中石化中海公司发出催款函件,并采取多
种措施谈判协商还款事宜,但中石化中海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2016 年 2 月 15
日,中石化中海公司向协孚公司发出《告知函》,以交货油库及燃料油被质押、
未能提取相应的货物为由,认为协孚公司未能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拒绝
支付货款。
    为加快追讨中石化中海公司拖欠的应收账款,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及协孚
公司合法权益,协孚公司启动了法律诉讼程序,并于 2016 年 2 月 24 日向广东省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等有关立案材料。请求:
    ( 1 ) 判 令 被 告 支 付 所 欠 货 款 51,128,173.60 元 , 偿 付 逾 期 付 款 利 息
1,139,728.57 元(以被告所欠货款 8,284,921.6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同类贷款利率 4.35%加收 50%,自 2015 年 9 月 20 日计至所欠货款付清之日止,
暂计至 2016 年 2 月 18 日;以被告所欠货款 42,843,252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4.35%加收 50%,自 2015 年 10 月 25 日计至所欠货款付清
之日止,暂计至 2016 年 2 月 18 日)。上述金额合计为 52,267,902.17 元。
    (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3 日接到协孚公司来函,报告其收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
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 0112 民初 858 号],判决结果为:被告中
石化中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协孚公司支付 51,128,173.6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自 2015 年 9 月 20 日起, 以 8,284,921.60 元为基数,
自 2015 年 10 月 25 日起,以 42,843,252.00 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
按年利率 6.525%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3,140.00 元,由被告中石化中海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
5,000.00 元,由被告中石化中海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
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
    2、二审诉讼情况
    2016 年 9 月初,中石化中海公司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
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2016)粤 0112 民初 858
号]民事判决,依法查明事实后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6 年 12 月底,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 303,140.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303,140.00 元,均由上诉人中石化中海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
    2017 年 1 月 24 日,协孚公司收到中石化中海公司依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支付的全部款项共计 55,696,080.66 元(其中:所欠货款
51,128,173.60 元,逾期付款利息 4,259,767.06 元,一审案件受理费 303,140.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00 元)。至此,协孚公司本次诉讼事项的诉讼程序终结。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经公司初步测算,协孚公司本次收到的款项将增加公司 2016 年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 334.03 万元,将增加公司 2017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68 万元。


    特此公告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