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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南电A:《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1-02-02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目录 第六章 党总支                       目录 第六章 党委

 1                                                  同时,将章程中的“党总支”全部统一

                                                修改为“党委”。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但是,证券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2     东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公司董事会在 30 日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公司董事会在 30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深圳市华侨城汉唐大厦 17 层或董 地点为:深圳市华侨城汉唐大厦 17 层或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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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                     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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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
                                           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通过上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的,须按照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相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关规定办理身份认证,经过身份验证后,方

    的,须按照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相 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

    关规定办理身份认证,经过身份验证后,方

    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
    的股份总数。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
4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
                                             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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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若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公司董事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和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若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位股东持有的累积表 的股份比例低于 30%时,公司董事和非职工
    决选票数等于其所拥有的由表决权的股份 代表监事的选举采用直接投票的方法,每位
    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 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单项提案提出,按照本
    之积,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集 章程第八十二条规定,采用每一股份享有一
    中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也 票表决权的非累积投票制,并应当由出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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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任意分配给所有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选人,得票多者当选。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权的 1/2 以上通过。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位股东持有的累积表
                                              决选票数等于其所拥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
                                              之积,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集
                                              中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也
                                              可以任意分配给所有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
                                              选人,得票多者当选。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
    和程序为:                                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
    照应选董事人数,由董事会决议通过候选董 照应选董事人数,由董事会决议通过候选董
    事名单后,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事名单后,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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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应选监事人数,由监事会决议通过候选 按照应选监事人数,由监事会决议通过候选
    监事名单后,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监事名单后,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决;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交董事、监事候选 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交董事、监事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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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提案,但提名的候选董事、监事人数不得 选人提案,但提名的候选董事、监事人数不
    多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                得多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 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
    大会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案,但提名的候 大会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案,但提名的候
    选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多于应选独立董事人 选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多于应选独立董事人
    数。                                    数。
                                                   董事、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
                                            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
                                            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
                                            (如适用)。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7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况;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况;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
       (四)应当对公司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完整。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

    确、完整;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4
    权;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六)维护上市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
                                             权;
    务,如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
                                                 (六)维护上市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
    占公司资产时,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
                                             务,如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
    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移送司法机关追 占公司资产时,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

    究刑事责任;                             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移送司法机关追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究刑事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

    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
8
                                             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
                                             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
                                             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
                                             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八十七条董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事、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
    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及应当作出书面承诺的规定,同时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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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和第一百零四条(四)至(六)关于勤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零四条(四)至(六)关于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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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10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单位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 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
     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 书面确认意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
            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上市公司资产安 真实、准确、完整。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
     全,如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 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占公司资产时,对责任人给予处分,移送司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11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接申请披露。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公司资产安全,如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
                                                资产时,对责任人给予处分,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二)检查公司财务;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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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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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
予以纠正;                               露。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二)检查公司财务;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予以纠正;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公司承担;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他职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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