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纺织A: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2-15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
们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中,3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不再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26人调整为123人,授予限制性股票
数量由496.30万股调整为478.88万股。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
票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12月1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禁
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以2017年12月14日为授予日,向123名激励对象授予478.88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贺强、何祚文、蔡元庆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