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纺织A:内部审计制度(2019年10月)2019-10-31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经 2019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完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
和深圳市国资委、投资控股公司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完善治理、
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审计监督、防止
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股东权益为总体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和风险管理,明确内部审计职
责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体系,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参股企业(包含异地和境外投
资企业)。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向公司党委、董事会负责的领导体制。公司董事会
下设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为专门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应当选优配齐审计人员,确保审
计人员数量能够充分履行审计职责。审计部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审计部应向公司党委、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将发现的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异常事项、改进建议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公司党委、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工程、管理、经济、法律、计算机等
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或职业资格,以及相关工作经验。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
会计、工程、管理、经济、法律、计算机等专业职称或职业资格。
第九条 审计部负责统领年度审计计划、人员调配和成果共享等,通过设立专项审
计组、业务板块集中审计、抽调人员交叉审计等方式,提高审计资源利用效率。审计部
可以抽调本部及所属企业相关技术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审计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审计部应当参与社会审计机构的选
聘,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规范审计操作流程,创
新审计方式方法,推进审计和风险管理框架深度融合,推进以大数据为核心的审计信息
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审计效率,科学高效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审计人员职业发展激励政策,畅通审计人员的选拔任用通
道,开展审计人员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积极推动和鼓励审计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
加强审计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审计人员履职能力。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企业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审
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本企业其他部门、所属企业和个人
的干涉,同时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
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 审计部统一开展对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所属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单独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范围与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部有权对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进行审计检查,重
点对“三重一大”事项及资产损失和风险隐患开展监督,审计部的职责范围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
(一)制订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二)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经营发展需要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三)开展企业财务收支、资金使用、招投标、物资采购、薪酬福利、进出口业务
等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
(四)开展企业经营业绩及考核的审计;
(五)开展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开展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检查评价;
(七)组织开展年度风险管理,梳理和评估企业重大风险及防范、应对的措施;
(八)投资项目过程跟踪审计和投资项目的后评价;
(九)开展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符合性审计;
(十)组织、协调公司中介机构选聘的实施和质量把控;
(十一)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十二)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要求实施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审计部依法履行以下权限:
(一)参加有关会议,对公司经营、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
权;
(二)参与研究制定或修订公司战略规划、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审计人员可在公司本部和所属企查账表、凭证、文
件资料、公司资金资产、计算机系统及电子数据等,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在
审计过程中,可找有关人员谈话和笔录。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组做好审计工作,不得
借口不提供资料,不得拒绝在笔录上签字;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
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文件;
(五)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对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损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权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对公司在企业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存在的缺陷,应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改
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对违规行为提出纠正措施;对违规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的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
资料文件的,经公司董事长或分管领导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八)对公司所属企业和控股子公司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
体和个人,可以向管理层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九)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推
诿、阻挠和打击报复;
(十)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方式及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的方式具体包括送达审计和就地审计,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
如无特殊情况,一般采取就地审计的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审计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或有关安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审计组成员最少不得少于 3 人。
(二)审计组根据审计目的、要求和审计项目具体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或计划,
经公司审计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审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准备阶段:审计部起草审计通知书报分管领导批准;在实施审计前 3 个工作日,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
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2、实施阶段:审计组调查收集资料,审查有关账表、实物和信息系统等,综合运
用审计抽样、分析性复核、技术经济分析以及计算机审计等方法和手段,获取充分、相
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3、报告阶段: 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审计组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
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
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审计组
应当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组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
意见同时提交给审计分管领导和被审计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最后,审计部将审计报告提
交审计委员会审定后,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公司领导。审计报告自送
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定期限内
向审计部反馈整改情况 ,审计部将整改情况汇总后向公司领导和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条 对年度审计和检查的项目进行后续审计。在审计报告发出后的一段时间
内,由公司审计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
开展跟踪检查,检查企业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改进措施及预期取得的效果。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档案,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妥善保管审
计档案资料。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五)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如适用);
(六)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
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要求会计师事务所
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
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第二十四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审计报告
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积极参与“六位一体”监督体系建设,与纪检监察、监事
会、财务总监、内控、风控等监督资源相互配合,建立审计信息共享、监督结果共用、
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协同等机制,提供内部审计的权威性。
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归入其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对审计发现问题建立清单、
台账,开展现场检查或跟踪审计,保证整改效果。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
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结果报告审计
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将审计问题整改与促进经营管理相结合,对于典型性、普遍
性问题,认真研究和剖析其成因,从管理体制和机制上加以改进,通过审计维护资产安
全、推动公司发展。
审计部应当将发现的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线索、失职渎职行为,及时移送公司纪委、
监事会。公司纪委、监事会应当对审计移送问题及时处理,加强协调沟通。
第二十九条 对于认真履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公司应
当给予表彰表扬或奖励。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委、董事会责令改正,并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警告、经济处罚、调离岗位、降职或解除劳动
合同等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公司有关财务制度造成资产损失的;
(六)对审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委、董事会给予调离
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
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有权直接向公司党委、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
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