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及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业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求的情况下,公司 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业务,购买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银行理财产品, 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15,000 万元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业务,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一年。 独立董事:何祚文、蔡元庆、王恺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