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纺织A: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20-08-20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与公司就本次聘请 2020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沟通,并认真审阅
了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请 2020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业务的工作要求,
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同时,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理由合理。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审议。
二、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20 年半年
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
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占用事
项,均属于正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资金往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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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为 4.8 亿元,全部为
对控股子公司深圳市盛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抵押贷款提供的担保额度。
该担保事项已经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批。
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
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
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严格遵守了《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
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了相关的风险。
(二)关于聘请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
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
满足上市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条件,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
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同时,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合理,议案审核、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
独立董事:何祚文、蔡元庆、王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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