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纺织A: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2020-11-05
证券代码:000045、200045 证券简称:深纺织 A、深纺织 B 公告编号:2020-50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申请人”)于
2020 年 3 月 9 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2020)深国仲受 452 号-2《仲裁
通知》及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的《仲
裁申请书》,于 2020 年 3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于 2020
年 3 月 28 日披 露了 《关于 公司 涉及仲 裁的 进展公 告》 ,详见 巨潮 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 2020-07 号、2020-21 号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2020)深国仲受 452 号-8《开庭通
知》和(2020)深国仲受 452 号-9《变更仲裁请求受理通知书》,现将公司涉及
仲裁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仲裁机构:深圳国际仲裁院
(三)仲裁机构所在地:深圳
(四)《仲裁通知》落款日期:2020 年 3 月 5 日
(五)《仲裁申请书》所载申请人的请求事由
申请人认为,受制于被申请人及其实际控制的深圳市盛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盛波光电”)仍在实施的全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申请人在增资后
实际上根本无法主导盛波光电的经营管理,无法发挥申请人在体制、机制、产业、
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及行业整合的成功经验,更无法按预期实现盛波光电的产线联
动、产业整合和资源整合工作,导致《合作协议》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申
请人进行业绩承诺和利润补足的合同基础荡然无存。在此情况下,若继续履行《合
作协议》项下的业绩承诺补足义务对申请人明显不公平且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六)《仲裁申请书》所载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1、裁决对《合作协议》进行如下变更:
(1)删除《合作协议》原第 3.1 条,相关尚未履行的权利义务不再履行;
(2)删除《合作协议》原第 6.4 条,相关尚未履行的权利义务不再履行;
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及仲裁庭的实际开支费用。
申请人保留进一步修改仲裁请求的权利。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开庭时间
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2020)深国仲受 452 号-8《开庭通知》,申请
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关于《合作协议》纠纷案,仲裁庭确定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 9
时 30 分在仲裁院位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办公地点的第七仲裁庭开庭审理。
(二)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情况
深圳国际仲裁院已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变更仲裁请求申请
文件及其随后补交的仲裁费,确认受理前述变更仲裁请求申请,并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了(2020)深国仲受 452 号-9《变更仲裁请求受
理通知书》。经申请人变更后的仲裁请求如下:
1、裁决确认《合作协议》第 3.1 条关于 2019 年度业绩补偿的约定已解除;
2、或者,如果被申请人拒绝承认《合作协议》第 3.1 条关于 2019 年度业绩
补偿的约定已经解除,或者仲裁庭经审理认为不予支持上述第 1 项仲裁请求,则:
请求裁决解除《合作协议》第 3.1 条;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或赔偿申请人已支
付的 2018 年补偿款 19,726.87 万元;以及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其本可获得的
利润损失 20,234.07 万元;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及仲裁庭的实际开支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涉及的上述仲裁事项以及仲裁结果存在不确定
性,公司将就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2020)深国仲受 452 号-8《开庭通知》;
(二)(2020)深国仲受 452 号-9《变更仲裁请求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