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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纺织A: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结果公告2021-03-30  

                        证券代码:000045、200045    证券简称:深纺织 A、深纺织 B   公告编号:2021-29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申请人”)与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集团”或“申请人”)之间关于《合作
协议》的纠纷案已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于深圳国际仲裁院第七仲裁庭开庭审理,
公司于近日收到仲裁庭送达的(2020)深国仲裁 452 号《裁决书》,具体情况如
下: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仲裁机构:深圳国际仲裁院

    (三)仲裁机构所在地:深圳

    (四)仲裁开庭时间:2020 年 12 月 1 日

    (五)《仲裁申请书》所载申请人的请求事由

    申请人认为,受制于被申请人及其实际控制的深圳市盛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盛波光电”)仍在实施的全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申请人在增资后
实际上根本无法主导盛波光电的经营管理,无法发挥申请人在体制、机制、产业、
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及行业整合的成功经验,更无法按预期实现盛波光电的产线联
动、产业整合和资源整合工作,导致《合作协议》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申
请人进行业绩承诺和利润补足的合同基础荡然无存。在此情况下,若继续履行《合
作协议》项下的业绩承诺补足义务对申请人明显不公平且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六)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情况

     1、裁决申请人免予履行《合作协议》第 3.1 条约定的 2019 年度业绩补偿义
务,即,申请人不再向盛波光电支付人民币 24,478.38 万元;

     2、如果仲裁庭经审理认为不予支持上述第 1 项仲裁请求,则:请求裁决解
除《合作协议》第 3.1 条;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已支付的 2018 年补偿
款 19,726.87 万 元 ; 以 及 被 申 请 人 向 申 请 人 赔 偿 其 本 可 获 得 的 利 润 损 失
20,234.07 万元;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及仲裁庭的实际开支费用。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裁决情况

     仲裁庭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免予履行《合作协议》第 3.1 条约定的 2019 年度业绩补偿义
务,无须向盛波光电支付 2019 年业绩差额补偿款人民币 24,478.38 万元;

     (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2,682,011 元和仲裁员实际开支人民币 8,000 元,
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不支持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仲裁为终局裁决,裁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不会影响盛波光
电的生产经营。公司与锦江集团将继续本着互惠共赢的原则积极履行股东职责,
切实提升盛波光电的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


     四、备查文件

     (2020)深国仲裁 452 号《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