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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纺织A:《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12-17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2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

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

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和负责办理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

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当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

责。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1
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

道、传送的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

会审核同意,并报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

作。董事会秘书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

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

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所列重大事项属于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3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公司定期报告、业绩快报和公司经营业绩数据及重要财

务资料披露前的内容;

    (二十一)公司的并购、重组、发行证券、回购股份、重大合同

签署等活动;

    (二十二)公司利润分配计划或者增资计划;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

中规定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4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本制度所

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其

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处担任职务而可

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的工作人员;

                              5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相关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

                                 6
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

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上述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汇总。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

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

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

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相关人员知悉内

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所处阶段,知悉的途

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地点以及登记时间和登记人。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格式见附件 2),内容包括

                             7
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子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变更情况。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部门或单位负责人

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配合公

司董事会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息的公开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

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

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

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

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

                              8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

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或以任何方

式协助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

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

    公司相关事项具体经办人每次均应向内幕信息知情人送达《禁止

内幕交易告知书》(格式见附件 3),以尽到告知义务。对于重大事项

的内幕信息,公司可以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公司签订一份《内幕信

                              9
息知情人保密协议》(格式见附件 4),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

约责任等。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

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应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

公告。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

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

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

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向

董事会秘书提供涉及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并在信息未公开

前做好保密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合

规性审查,确认该信息是否应按要求进行披露,并上报董事长审核;

                              10
   (三)按要求应予以披露的信息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

表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予以披露。



                    第五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或由于失职,导致内幕信息对

外泄露、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严重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和给予罚款、解

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所签署的保密

协议或保密承诺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违法或犯罪的,依法移交行政

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

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11
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

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

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其修

改时亦同。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格式)

             3、《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格式)

             4、《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格式)




                                 12
附件 1: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注 1)




                                                                         (注 2)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

     内幕信息   身份证号
序                         所 在 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   码或股东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姓名        代码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13
    注:
    1.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2.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4.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
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
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
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14
附件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15
附件 3: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

     本公司目前正在筹划                          事宜,该事项

所涉及的相关信息属于可能会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该事项所涉及的相关信息在尚未经本公司依法公

开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为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特向您作如下告

知和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

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

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

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

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一、您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并应在本公司提出要求时依法与

                              16
本公司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并应严格予以遵守。在相关信息未依法公

开披露前,您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得利用此信息建议或以任何方式协助他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本公司依法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前,请

勿在公开文件、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本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

息。

       二、如因意外、过外或其他保密不当行为致使相关信息被泄露的,

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特此告知及提示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7
附件4: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甲方为一家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乙

方为担任甲方公司职务或从事相应业务而涉及知晓或可能知晓甲方

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为做好甲方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经

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中所称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甲方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甲方

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中所界定的内幕信息。

    二、乙方对甲方尚未依法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会向任何的第三人泄漏甲方的内幕

信息,直至甲方依法公开披露后。

    三、乙方承诺对甲方未依法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

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

并承诺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及合理的范围内。

    四、乙方不得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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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得建议或以任何方式协助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

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五、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幕信息涉及的

原件、复印件或其他任何载体归还给甲方,不得私自留存。

       六、如接受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内幕

信息,不应被视为违约。

       七、乙方若违反本协议,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给甲方

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诉诸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解决。

       九、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

务。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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