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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大集团: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2014-12-25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


    为完善和健全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红政策和监
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15 年
—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如下:
    第一条    制定原则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等因
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对利润分配做出安排,实行连续和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调整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和调整股东回报规划时,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充分
考虑公司盈利能力和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保护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同时兼顾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不同时期的股东回报规划
的制定和调整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结合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最低分红比例: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
后,在满足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分红比例由公
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决定。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审议及执行:
    1、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
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
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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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实现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原因。
    2、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
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审核意见。
    3、股东大会应依法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公司应切实保
障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4、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四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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