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集团: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15-03-27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4
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方大建科集
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方大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
成都方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方大新材料
有限公司、广东方大索正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以上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91.51%,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
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公司治理层面: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内部环
境评价侧重于公司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等方面
的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情况;风险评估评价侧重于风险收集、风险识别、风险应
对等制度的设计与实施;信息与沟通侧重于公司内外部信息的收集、处理、传递
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与措施实施;内部监督侧重于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内部监督
机制的设计与实施。
业务流程层面:人事与薪酬、采购管理、市场营销、生产与存货、基建管理、
工程管理、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长期资产、费用管理、税务管理、筹资与投
资环节、财务报告及权益管理流程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采购及付款管理、销售及收款管理、工程项
目管理、资产运行和资金管理、生产流程及成本控制、合同风险管理、基建管理、
财务报告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与方法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在进行现场测试,综
合运用了个别访谈、关键控制点测试、穿行测试、抽样检查等方法进行,充分收
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
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内控手册》组
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
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
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缺陷类别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项目
合并税前利润总 错报<合并税前利润 合并税前利润 1%≤错报 错报≥合并税前利润
额潜在错报 1% <合并税前利润 5% 5%且大于 500 万元
合并资产总额潜 错报<合并资产总额 合并资产总额 1%≤错报 错报≥合并资产总额
在错报 1% <合并资产总额 5% 5%且大于 500 万元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控制环境无效;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不
利影响;
(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
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企业更正公布的财务报告;
(5)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公司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1)未按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防止舞弊和重要的制衡制度和控制措施;
(3) 财务报告过程中出现单独或多项缺陷,虽然未达到重大缺陷认定标准,
但影响到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目标;
(4)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
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
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
的定量标准执行。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较严重;
(2)重要业务制度性缺失或系统性失效;
(3)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有效整改;
(4)子公司缺乏内部控制建设,管理散乱;
(5)公司管理层人员纷纷离开或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6)安全、环保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7)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内部控制内
部监督发现的重要缺陷未及时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内部控制内
部监督发现的一般缺陷未及时整改。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评价
内部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今后,公司将
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促进
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董事长:熊建明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