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集团: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5-03-27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
作如下修改: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和基本情况。 历和基本情况。
除职工代表董事以外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 除职工代表董事以外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
会、单独或合并连续 180 日以上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 事会、单独或合并连续 365 日以上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权股份总数 5%或以上的股东提出,每一提案中候选人数加 决权股份总数 5%或以上的股东提出,每一提案中候选人数
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加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
人数。 董事人数。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直接进入董事会。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直接进入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连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连
续 180 日以上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 续 180 日以上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
的股东提出。 的股东提出。
监事会换届选举时,先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监事会换届选举时,先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再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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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届监事会、单独或合并连续 180 日以上持有公司发行 由上届监事会、单独或合并连续 365 日以上持有公司发行
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或以上的股东提出由股东代表 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或以上的股东提出由股东代表
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每一提案中候选人数加上职工代表担 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每一提案中候选人数加上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人数。 任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人数。
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及提案进行审 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及提案进行审
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候选人和提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候选人和提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以上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股东如未按照相关法律、法 以上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股东如未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依法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则该 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依法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则该
股东丧失董事、监事的提名权。 股东丧失董事、监事的提名权。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如控股股东持股比例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如控股股东持股比例
在 30%以上,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在 30%以上,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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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担任公司的董事: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2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
满的; 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未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不能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第九十八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除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外, 董事会任期届满前和董事会换届时,新的董事人数不
公司每年更换董事的数量不得超过董事总人数的 1/3: 超过董事会组成人数的 1/3。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1、超过 1/3 的公司董事辞职;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2、超过 1/3 的公司董事同时违反《公司法》第 146 条的规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定而丧失任职资格。 董事可以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
3 任期届满需换届时,新的董事人数不超过董事会组成 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人数的 1/3。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
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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