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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大集团: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11-24  

						证券代码:000055、200055       证券简称:方大集团、方大 B      公告编号:2015-56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 年 11 月 23 日(星期一)下午 2:45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 年 11 月 22 日--2015 年 11 月 2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23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5 年 11 月 22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1 月 2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本公司方大大厦一楼多功能会议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熊建明董事长
    6、本次会议的通知于 2015 年 11 月 7 日发出,各项议题的相关内容均已刊登在《证券
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英文)和 www.cninfo.com.cn
上,具体刊登日期如下:
    (1)第 1 项议案刊登日期为 2015 年 11 月 7 日;
    (2)第 2 项议案刊登日期为 2015 年 8 月 29 日;
    (3)第 3 项议案刊登日期为 2015 年 10 月 24 日。
    7、出席或列席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
    8、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总体情况: 13人、代表股份145,161,212股,占本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19.1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144,730,712股,占本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19.1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 430,500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 0.06%。
  2、A股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1人、代表股份88,421,922 股,占公司A股股东表决
权股份总数21.00%。
             (1)出席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代理人): 5人、代表股份87,991,422 股,占公司A股股
        东表决权股份总数20.90%。
             (2)通过网络投票A股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430,500 股,占公司A股股东表决
        权股份总数0.10%。
         3、B股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3人、代表股份56,739,290股,占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
        份总数16.89%。
        (1)出席现场会议的B股股东(代理人): 3人、代表股份56,739,290股,占公司B股股东
        表决权股份总数16.89%。
        (2)通过网络投票B股股东(代理人): 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
        数0.00%。
         4、中小股东(代理人)出席的总体情况(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12人、代表股份27,265,438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60%。
        (1)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26,834,938股,占本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3.54%。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430,500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0.06%。
        四、提案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对外提供阶段性按揭贷款额度担保的议案》
                                                                                            弃权比
                 代表股份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例
参与表决的
                145,161,212   143,268,916   98.70%     1,892,296     1.30%         0          0.00%
    股东
参与表决的
                88,421,922    88,421,922    100.00%        0         0.00%         0          0.00%
  A 股股东
参与表决的
                56,739,290    54,846,994    96.66%     1,892,296     3.34%         0          0.00%
  B 股股东
参与表决的
                27,265,438    25,373,142    93.06%     1,892,296     6.94%         0          0.00%
  中小股东
        2、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两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代表股份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参与表决的
                145,161,212   143,268,916   98.70%      1,892,296    1.30%        0         0.00%
  股东
参与表决的
                 88,421,922    88,421,922   100.00%        0         0.00%        0         0.00%
  A 股股东
参与表决的
                 56,739,290    54,846,994   96.66%      1,892,296    3.34%        0         0.00%
  B 股股东
参与表决的
                 27,265,438    25,373,142   93.06%     1,892,296     6.94%        0         0.00%
中小股东

        3、审议通过《关于将本公司持有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抵押担保的议案》
                                                                                               弃权比
               代表股份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例
参与表决的
              145,161,212      143,268,916   98.70%     1,892,296       1.30%          0          0.00%
    股东
参与表决的
              88,421,922       88,421,922    100.00%        0           0.00%          0          0.00%
  A 股股东
参与表决的
              56,739,290       54,846,994    96.66%     1,892,296       3.34%          0          0.00%
  B 股股东
参与表决的
              27,265,438       25,373,142    93.06%     1,892,296       6.94%          0          0.00%
  中小股东
             以上各项议案为特别决议,均获得与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磊明、杨佳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
        程序等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法律意见书
             2、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