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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大集团:独立董事意见2016-08-02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及2016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
和审慎查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预先
投入的资金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确认。本次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自筹资金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以66,449,952.50
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
    2、公司财务制度健全,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
资金,以及通过不公允关联交易等方式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也不存在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和成本或其他
支出事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也不存在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3、公司一直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事项,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除全资子公司以外的任何非法人单位及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也没有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所有的担保均为对子公司进行担
保,并且在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获得通过后才予以实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万达




               林   斌




               邓   磊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