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方大集团: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2016-09-22  

						      证券代码:000055、200055     证券简称:方大集团、方大 B       公告编号:2016-41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 年 9 月 13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以下简称“深交
    所”)下发的《关于对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
    第 157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的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事项做出核查说明。

         公司在收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下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下称“《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和详细论证,现对相关事
    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拟修订的主要内容

         2016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其中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
    两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次《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
    则》拟修订的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拟修订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股东、董事会、监事会,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在本章程规定的各自权限范围内,分别享有相应的权利和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承担相应的义务。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是:智能建筑产品及系统,轨道交
经营建筑幕墙系统、地铁屏蔽门及相关软件,     通设备,智慧交通及停车系统,新材料,节能、环保产品
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生产、经营,自有物     及技术服务,软件及控制系统,技术检测及服务,新能源
业管理和租赁,从事深圳市高新区科技南十二     开发、应用及服务,教育及培训,对外投资,兴办实业,
路方大大厦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业务,兴办实       进出口贸易,自有物业管理和租赁,从事深圳市高新区科
业,对外投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范围),进     技南十二路方大大厦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业务。(以主管部
出口贸易。                                   门登记内容为准)
公司主营业务为建筑幕墙系统、地铁屏蔽门及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相关软件。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二)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权;                                         …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四)五年内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人,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和表决。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第七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经
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应当执行《股东大会议事规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则》。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股东大会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以及公司新增
以上通过。                                   发行股份作出的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3/4 以上通过。股东大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会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九条其他款项作出的特别决议,应
以上通过。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涉及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对涉及公司在一年     对外担保、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30%的事项作出的决议,须
计总资产绝对值 30%、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条第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涉及本章程第一百零
十二款的事项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三     九条第十二款,以及公司新增发行股份作出的决议,须经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全体董事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新增本条,原序号顺延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的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是本章程的组成
                                             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原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主管机关最近一次
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拟修订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由一名董事代其    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由一名董事代其召集和主持;
召集和主持;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    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
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时,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    责时,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召集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表决形式为出席会议的董    行。董事会会议表决形式为出席会议的董事逐项作出赞
事逐项作出赞成、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每一    成、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出现赞成和反对两种意见    出现赞成和反对两种意见的票数相同时,董事长有要求
的票数相同时,董事长有要求复议的权利。根据    复议的权利。根据会议审议并通过的议案形成董事会决
会议审议并通过的议案形成董事会决议。董事会     议。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外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外担保、   担保、涉及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涉及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30%的事项需全体董事三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30%、本公司章程     分之二以上通过,对涉及本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九条第十
第一百零九条第十二款的事项需全体董事三分       二款,以及公司新增发行股份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董
之二以上签署同意。                             事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
生效实施。《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 施。《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条例》(经公司
条例》(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废止。
同时废止。

         二、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原因及合理性

         本次《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主要提高了股东大会通过
    章程修订案及新增发行股份的表决比例至参加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四分之
    三以上,提高了董事会通过章程修订案及新增发行股份的表决比例至全体董事的
    四分之三以上。提高相关表决权比例的主要目的在于促使股东和董事对公司章程
    修订及新增发行股份等特别事项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强化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勤勉忠实义务,同时,亦有利于增强中小股东依照公司章程参与公司治理的
    积极性,通过让更多的中小股东能够对章程规定的特别事项发表意见,维护其自
    身权益。

         公司认为,为促使股东审慎对待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增强中小股东
    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以及强化董事对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勤勉忠实义务,而对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若干条款进行修订,具备合理性。

         三、相关修订内容的合法性:修订后的条款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一)《公司章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八
    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新增第一百九十八条以及原第一百九十八条(修
    订后第一百九十九条),《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五十五条修订内容的合法性

         经核查,本次《章程修订》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
    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新增第一百九十八条以及原第一百九十八条
    (修订后第一百九十九条),《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五十五条修订内容未违反《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亦未涉及影响股东权利的情形。

       (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提高股东大会表决比例,是否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是否赋予大股东一票否决权,是否有
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特
别事项进行审议的,需“参加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
司认为,前述条款属于《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出于保护中小
股东的目的,对股东大会审议特别事项提出的最低要求。公司为促使股东对章程
修订及新增发行股份等特别事项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鼓励更多股东积极参与公
司治理,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订案及新增发行股份的特别事项的表决
比例提高至参加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四分之三以上,符合前述条款的立法目
的,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截至目前,直接、间接控制公司表决权最多的主体为公司董事长熊建明先生,
其控制的表决权比例明细如下: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总持有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深圳市邦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68,774,273          8.72%

       2   熊建明                                     1,259,771          0.16%

       3   盛久投资有限公司                          51,535,870          6.53%

           合计                                     121,569,914         15.41%

       如上表所示,本次章程修订后,虽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修订案及新增发行
股份事项的表决比例提高至参加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四分之三以上,但该等
表决比例的提高并不当然使得熊建明先生在相关事项上取得一票否决权。

       综上,公司认为,本次将章程的修订及新增发行股份的决策比例提高至参会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未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赋予大股东一票否决权,有利于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利。

       (三)《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三条是否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等相关法规规定,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认为,前述规定系《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对董事会议事程序提出的最低要求,不属于强制性规定。因此,
在符合前述最低要求的前提下,为促使公司董事更好的履行其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勤勉忠实义务,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董事会审议特别事项的相关表决比
例进行约定,以促使董事在审议相关特别事项时更加审慎地履行董事义务。本次
《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三条将董事会通过公司
章程修订案及新增发行股份的表决比例提高至全体董事的四分之三以上,即属于
公司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最低要求的基础上,对董事履行勤勉忠实义务提出
的特别要求,促使公司董事更好的履行其对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勤勉忠实义务,促
使董事对公司章程修订及新增发行股份等特别事项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该等修
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议事程序及董事义务的相关要求。

    (四)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提高对于章程修订及新增发行股份事项的通过表
决比例是否会导致股东大会、董事会难以形成有效的决议进而对公司经营管理
带来不利影响

    本次章程修订后,虽公司章程的修订及公司新增发行股份的表决比例提高到
了参会股东所持股权比例的四分之三以上,但因该等表决比例调整仅涉及章程修
订及新增股份发行,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大部分经营决策事项仍采取普通多数
决及“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绝对多数决。公司认为,该等修订
对绝大多数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未产生影响,不会给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不利影响。

    本次《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提高了董事会通过公司章
程修订及公司新增发行股份的表决比例。公司认为,该等修订要求董事会对该等
事项的决策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提高了各董事在前述事项上的勤勉忠实义务,
符合法律法规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原则性要求。同时,因提高表决权比例的
事项仅涉及章程修订及公司新增发行股份,对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绝大多数事
项并无影响,因此,公司认为,该等修订亦不会导致董事会因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进而对公司经营管理带来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本次《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原因合
理,相关修订条款内容合法,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不会导致赋予大股东一
票否决权,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难以形成有效决议而给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不利影响。

    公司独立董事及法律顾问已对上述制度修订内容进行了核查并分别发表了
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内容的独立意见》和《万商天勤
(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
若干条款修订内容合法性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