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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大集团:独立董事2016年度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3-21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6 年度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精神,我们本着实
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 2016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审慎查验,我
们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违规关联方资金占用
情况。公司一直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事项,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及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也没有强
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所有的担保均为对子公司进行担保,并且在严格
履行审批程序并获得通过后才予以实施。
二、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 年修订)精神,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
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和公司
在内部控制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果,做到了客观完整。我们同意该自我
评价报告。
三、对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实现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及决策程
序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要求,同意公司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789,094,83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红利 3.5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的利
润分配预案。
四、对公司聘请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独立意见
    鉴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16 年度审计过程中,恪守职
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按照本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计
划圆满完成审计工作,如期出具了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为保持公司外部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意继续聘请致同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审计
费用为 150 万元人民币,聘期一年。
    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7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不会影响公司财
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意将上述事项
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独立意见
    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利益,
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
况。同意公司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包括已投资完工
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变更铝期货和增值税相关的两项会计政策,均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
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不需进行追溯调整,亦对公司今后的资产和损益情况无重大
影响。公司本次变更两项会计政策,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变更上述两项会计政策。
七、关于 2016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6 年度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2016 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地完成了经营目
标及其他工作任务,公司严格按照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八、对董事会换届选举和董事、监事年度津贴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换届提名董事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各位候选人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情况,以及
其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该等禁止尚未解除的情况。董事候选
人诚实信用,勤勉务实,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
够胜任所聘任职务的要求;
    3、公司董事和监事的津贴方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结合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4、同意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和《第八届董事(含独立董事)
和监事年度津贴方案》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6 年度
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盖章页】




       郭万达




       林   斌




       邓   磊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