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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通信B: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12-01  

						 证券代码:200468           证券简称:宁通信B            公告编号:2018-071



                    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董事九人,实际亲自参加董事九人,本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1)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四条

    原条款: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数据通信、有线通信、无线通信产品,分线、配线通信产品,多媒体计算机
及数字电视、汽车电子产品、高低压电气成套开关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新
能源汽车充电产品及其配件(包括电动汽车充电机电源模块,充电站系统,分体
式充电柜,户外一体化桩,各种交直流充电桩及其配件)的研发、制造、销售;
新能源充放电整体解决方案的设计和销售;电动汽车充电运营和维护。软件、智
能软件平台的研发、销售。智慧城市、智慧养老等行业信息化服务。视频设备、
视频会议系统的研发、销售、安装和服务。代理销售通信类改装车(不含批发),
并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通信信息网络工程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的设计,系统
集成及相关咨询服务。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及服务。房屋、

                                      1
设备等自有资产租赁(具体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修改为: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数据通信、有线通信、无线通信产品,分线、配线通信产品,电子产品,多
媒体计算机及数字电视、汽车电子产品、高低压电气成套开关设备的研发、制造、
加工、销售;新能源汽车充电产品及其配件(包括电动汽车充电机充电模块,充
电站系统,分体式充电柜,户外一体化桩,各种交直流充电桩及其配件)的研发、
制造、销售;新能源充放电整体解决方案的设计和销售;电动汽车充电运营和维
护。软件、智能软件平台的研发、销售。智慧城市、智慧养老等行业信息化服务。
视频设备、视频会议系统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和服务。代理销售通信类改
装车(不含批发),并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通信信息网络工程和计算机信息系
统工程的设计,系统集成及相关咨询服务。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
安装及服务。房屋、设备等自有资产租赁(具体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
为准)。

       (2) 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原条款: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普天信息产
业集团公司)。1997 年 5 月,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以独家发起人的身份,将其全
资所有的南京邮电通信设备厂的部分资产折为 11,500 万股国有法人股,以募集
方式设立南京邮电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1998 年 6 月更名为南京普天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

    2005 年,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将其所持股份全部划转至中国普天信
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国有法人股持有
人。

       修改为: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后更名为中国普天信息产业
集团公司,现更名为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1997 年 5 月,中国邮电
工业总公司以独家发起人的身份,将其全资所有的南京邮电通信设备厂的部分资
产折为 11,500 万股国有法人股,以募集方式设立南京邮电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1998 年 6 月更名为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
    2005 年,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将其所持股份全部划转至中国普天信
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国有法人股持有
人。

       (3) 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

       原条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修改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4) 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

       原条款: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3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修改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5) 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

    原条款: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修改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4
    (6)修改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

    原条款: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改为: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7)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八条

    原条款: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5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投资、借款、担保、重大资产处置等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改为: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6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投资、借款、担保、重大资产处置等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以上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站的本公
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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