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宁通信B: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1-22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南京普

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曹力、

胡宜金出席了于 2019 年 1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文件材料,同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等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 2019 年 1 月 5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等相关决议公告、通知刊登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和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1
会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21 日 15:00 在江苏省南京市普天路 1 号公司综

合楼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 月 20 日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21 日 15:00。

    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

表股份 115,000,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15,000,000 股的 53.48842 %

(其中国有法人股 115,000,000 股,B 股 100 股)。根据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

1 人,代表股份 8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721%。上述股

东的持股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

截止 2019 年 1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深交所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为准。

    2、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公司高级管理


                                 2
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 1 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

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结

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审议上述议案的表决,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一名律师、两名

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代表监票清点,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关于补选王文奎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议案的表

决

     表决结果:得 115,080,100 表决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得 80,100 表

决票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以上表决结果,本次普通决议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审议涉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时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3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曹力、胡宜金                负责人: 曹力



                             二 0 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