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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通信B: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之专项核查意见2020-12-10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

           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

                           之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南京普天”)的委托,担任南京普天出售持有的普天高
新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49.64%股权以及位于南京市秦淮区
普天路 1 号的 5,777.36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项目(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
题与解答》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就南京普天自本次
交易公告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2019 年 12 月 4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6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及其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以及前
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以下合称“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南京普天股票的事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南京普天提供的本次交易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自查报告、书面声明承诺等文件(以下简称“核查文件”)。

    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
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本所律师有权根据本专项核查
意见出具日之后新发现的事实和获得的证据、或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
门的要求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并以该等修改和补充后的专
项核查意见为准。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
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核查的人员范围

    本次交易核查的人员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

    2、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5、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6、前述各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自查期间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相关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中登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前6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
之前一日止(即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1月26日)的查询结果,上市公司、标
的公司、交易对方、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情况。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的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情况。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与公司自查情况无差
异。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交易各方,以及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在自查
期间切实履行了保密义务,符合《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
问题与解答》的规范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的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
页)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王   磊




                                           经办律师:

                                                        况    昊




                                           经办律师:

                                                        何璐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