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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通信B: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22-10-19  

                         证券代码:200468           证券简称:宁通信 B           公告编号:2022-037




             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2年10月18日以
现场方式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汇大道8号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三
名,实际亲自出席监事三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梅林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了以下事项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选举梅林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主席。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梅林先生简历附后。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普天通信股份
法和程序,提高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切实行使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
监事会的职权,确保公司规范经营,依法运作,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
规则。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工 和《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有约束力。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负责并报告工作,依
                                         法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监事      第三条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
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二名, 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委派监事二名,职
职工代表监事一名,外部且非股东代表监事零 工监事一名。
名。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办法:股东委派监事由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办法:股东代表监事 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职工监事为
由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职工代表 公司职工,由职代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
监事为公司职工,由职代会选举产生;外部且 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非股东代表监事由监事会或股东提名,经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监事会
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设干事若干名,由主席提
名,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在监事会召开会议时,
由一名干事任记录员。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通知及签到规则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六条 监事会召开的会议,在正常情况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
下,由主席决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出 会议。
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主席签发,并由干事负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           会主席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会议,由半数以上
   第七条 会议通知必须以书面文件或传真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为准。一般情况下,应提前 10 天通知到人,遇 议。
有特殊情况,应在通知上加上醒目的“紧急通     第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年至少召
知”字样,且至少提前二天通知到人,会议因 开两次。
故延期或取消,应在原定日期前三天通知到人。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前,监事会工
   第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应在五个工作日内 作人员须将拟提交监事会审议的议案汇总后报
召开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审定。
  1、主席认为必要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监事会主
  2、三分之二及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席应在十日以内签发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
  第九条 应参加会议的人员在接到会议通        知:
知后,由于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时,应提前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天向监事会主席报告。                    (二)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股
  第十条 监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 东的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的决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参加表决。委托必须以
书面形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范围和权限, 议时;
并于开会前二天送达监事会,由监事会干事办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
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恶劣影响时;
宣读。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参加
会议的人员必须亲自签到,不得由他人代签,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议案通过以下方式提
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它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   出:
管。                                       (一)监事会定期会议,由监事会工作人员
                                         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议案,由监事会主席审定;
                                           (二)监事会临时会议由提议监事提出明确
                                         和具体的议案。
                                           第九条 各项提案应当送交监事会工作人
                                         员,经监事会主席审定后,由监事会工作人员
                                         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制作议案资料并送达各
                                         位监事。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应当通过监事会工作人员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本人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
                                         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
                                         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监事会工
                                         作人员应当提前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并附会
                                         议的全部议案,送达全体监事、需要列席会议
                                         的其他人员。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
                                         提前三日,将会议通知并附会议的全部议案,
                                         送达全体监事、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上述通知非直接送达监事本人的,应当通过
                                         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
                                         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会议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传真
等。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
开。
  紧急情况下,由监事会主席征得全体监事同
意后,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
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
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工
作人员,并将签字后的原件五日以内送达监事
会工作人员。监事书面意见不应当只写明投票
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
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
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股东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
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
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代理事项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五)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向
的指示;
  (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
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六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
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个
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监事
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
权不明确的委托;
  (二)一名监事不得接受两名以上监事的委
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其他监事委托的
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监事
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或在一年以内亲自
出席监事会会议(定期会议、临时会议)次数
                                         不足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视为不能履行
                                         监事职责,监事会可提请予以更换。

        第四章 监事会提案规则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审议程序及决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议案由干事负责汇集,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
经主席审阅后列入议程。议案内容随会议通知 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送达每位监事和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或其它有关人员需提 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交监事会讨论的提案,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十 到会接受质询。
五天前提交,最迟为本次会议召开的前二天。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为监事
所有提案由干事汇总后交主席审阅,由主席决 决策提供信息及支持。
定是否列入议程。原则上所有提案均应列入,
对未被列入的提案,主席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    监事在履职过程中,涉及到需要调研考察或
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作出说明。否 是获取相关信息,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
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        合开展相关工作及收集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计入管理费用。
    1、内容与法律、法规不抵触,并且属于公
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第二十二条 每项议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
                                          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对议案逐一分别进
    2、提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行表决。
    3、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
   4、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进行。
                                           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
                                         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
                                         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
                                         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监事会
                                         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票,在一名
                                         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其余监事任监票人,
                                         应当分别在表决统计表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监事会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
                                         限结束后两个工作日以内,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
                                         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
                                         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
                                         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
                                         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委托出席、缺席会议的监
                                         事姓名;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监事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
                                         决结果应载明同意或者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及
                                         投票人姓名)。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工
                                         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采用现场形式的,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形成会
                                         议决议。若无特殊情况,会议决议应由与会监
                                         事在会议结束之前当场签署。会议记录中应当
                                         记载监事未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的情况。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采用非现场形式的,
                                         监事会工作人员可以在会议结束后三日以内将
                                         会议记录整理完毕并形成会议决议,并将会议
                                         记录和决议送达出席会议的监事。监事应在收
                                         到会议记录和决议后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
                                         字,并在三日以内将会议记录和决议送交监事
                                         会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若监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有
                                         任何意见或异议,可不予签字,但应将其书面
                                         说明在三日以内送交监事会工作人员。必要时,
                                         监事应当及时向股东报告。
                                           若确属监事会工作人员记录错误或遗漏,记
                                         录人员应做出修改,监事应在修改后的会议记
                                         录和决议上签名。
                                           监事既不按前两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
                                         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股东报告
                                         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根据监事会
                                         决议制作监事会会议纪要,发送给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
                                         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
                                         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
                                         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
                                         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等,
                                         由监事会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管理,
                                         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十年。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和决议规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    第三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
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
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同。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    第三十六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
因故不能主持时,由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主持。 所称的“以上”、“以内”均含本数;“以下”、
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其它监事代 “提前”均不含本数。
其行使职责时,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共同推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及其修订经监事会拟
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订,经股东批准后生效实施。
    第十七条 监事会的主要议事内容是: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
    1、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查阅公司财务帐簿 事会。
及其它会计资料,审查公司财务活动情况;
    2、审查公司经营活动,审议公司的投资决
策,检查投资项目的立项和执行情况,参与项
目的评估和验收;
    3、检查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国家有
关监管部门对企业所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
    4、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
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其
它相关资料;
    5、检查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及公司董事、经
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否违反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针对违规情况提
出纠正意见;
    6、审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中期审
计报告,并作出评价;
    7、当公司发生重大问题,或者公司董事、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时,讨论是否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
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
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意见或持反
对意见的监事应服从和执行监事会作出的合法
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
愿办事,否则,监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其
监事职务。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必须由
提案人或指定一名监事作主题发言,说明本提
案的主要内容。对重大的提案还应事先组织有
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报告,便于全
体监事审议。
    第二十条 当议案与某一监事有利害关系
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当该
议案出现一比一的表决结果时,监事会应将表
决结果如实向股东大会报告,由股东大会裁决。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有发
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定前,应
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方
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
案都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决定。根据议案的内容、
性质和重要性程度,决定可由“纪要”或“决
议”等方式作出。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在会议作出的决定
上明确签署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
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
式泄露,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泄露,
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直至追究其法律责
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记录员负
责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其它列席人员均应
在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和列席人员有
权要求对其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由监事会干
事负责保管。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
于公司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执
行。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2年10月19日


 附:监事会主席简历

     梅林先生,1982 年出生,法学硕士,一级法律顾问,高级工程师,2007 年
 参加工作,曾任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四研究所办公室助理工程师、工
 程师、高级工程师,法务办公室主任,现任中电国睿集团有限公司副总法律顾问、
所办公室法务办公室主任,南京美辰微电子有限公司监事,南京国睿安泰信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本公司监事会主席。
    截至目前,梅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其在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单位中电国睿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美辰微电子有限公司、南
京国睿安泰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职,除此之外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
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
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
的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