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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鸣纸业: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6-05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现就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关于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等相
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发行基准日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将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调整为第
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8 年 6 月 5 日),同时根据
股东大会的授权相应修改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并根据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相应修
订《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五次修
订稿)》、《晨鸣控股有限公司与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
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第三次修订稿)》、《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第五次修订稿)》和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四次修订稿)》。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潘爱玲                                    王凤荣




            黄 磊                                    梁 阜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