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鸣纸业:独立董事关于终止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独立意见2018-08-18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中《关于终止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
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的相关资料,作出独立判断,现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该程序
合法、有效。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等造成不利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终止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终止公司 2016 年非
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潘爱玲 王凤荣
黄 磊 梁 阜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