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子公司日常业务往来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本着勤勉尽责的 态度,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出具了独立董事关于子公司日常业务往来暨关联交易 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成本控制,对公司的 经营和发展是有利的。在保证所获得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 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对该交易事项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本次 关联交易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孙剑非 尹美群 杨彪 二○一九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