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鸣纸业:独立董事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2019-10-18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的有关要求,作为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拟为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晨
鸣”)提供担保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为保障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晨鸣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促进其持续稳定发展,
增强公司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公司拟为武汉晨鸣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担保额
度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 10 亿元),担保期限不超过 3 年(含 3 年)的保证
担保。
我们认为:武汉晨鸣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武汉
晨鸣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主要是为了保障其正常经营所需资金,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
利益。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担保决策程序合法,
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 孙剑非 尹美群 杨彪
二○一九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