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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鸣纸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3-10  

						证券代码:000488   200488      证券简称:晨鸣纸业   晨鸣 B   公告编号:2020-016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 2020 年 2 月 22 日刊登于《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且已于 2020 年 2 月 21 日刊登于香港联交所网站
(http://www.hkex.com.hk)。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3 月 9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20 年 3 月 9 日 9:30—11:30,13:00—15:00
    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时间:2020 年 3 月 9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寿光市农圣东街 2199 号公司研发中心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 胡长青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的总体情况: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于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904,608,200 股,
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80 人,代表有表决权 99,173,25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4143%。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境内上市股份股东
(代理人)共 77 人,代表股份 62,896,058 股,占公司在本次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 2.1654%。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92,395,1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10%。
       (2)通过网络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778,0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4%。
       概没有赋予持有人权利可出席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但只可于会上表决
反对决议案的公司股份。
       其中:
       1、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股东出席情况:
       A 股股东(代理人)41 人,代表股份 11,055,724 股,占公司 A 股有表决权总
股份总数的 0.6621%。
       2、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东出席情况:
       B 股股东(代理人)38 人,代表股份 51,885,034 股,占公司 B 股有表决权总
股份总数的 7.3451%。
       3、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东出席情况:
       H 股股东(代理人)1 人,代表股份 36,232,492 股,占公司 H 股有表决权总
股份总数的 6.858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核数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一项普通决
议案(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详
细表决情况请见本公告后所附《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
计表》),内容如下:
                                普通决议案一项
       1、关于控股股东延期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上述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胡长青先生对该项议案已
回避表决。
       根据《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公司委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本次会议点票的监察员。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石鑫、周雪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
                                                                               赞成                       反对                     弃权
                                                                                      占该议案有                 占该议案                 占该议案
序号     审议事项              股份类别               有表决权股份数                  表决权股东                 有表决权                 有表决权
                                                                        股数                       股数                     股数
                                                                                      所持股份比                 股东所持                 股东所持
                                                                                      例                         股份比例                 股份比例

 一     普通决议案一项
                     总计:                              99,173,250    98,601,800      99.4238%    571,450        0.5762%            - 0.0000%
        关于控股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A 股、B 股)      62,896,058    62,324,608      99.0914%    571,450        0.9086%            - 0.0000%
        东延期增持
1.00                 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              11,055,724    10,484,274      94.8312%    571,450        5.1688%            - 0.0000%
        公司股份的
        议案         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              51,885,034    51,885,034 100.0000%                 -     0.0000%            - 0.0000%
                     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              36,232,492    36,232,492 100.0000%                 -     0.0000%            - 0.0000%

       注:上述议案 1.00 涉及关联交易,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胡长青先生对该项议案已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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