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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鸣纸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3-31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
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

[2008]171 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
议案,现基于独立立场就公司本次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股权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
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
办法》、《试行办法》等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4、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考核激
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
队和核心业务骨干等人员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可实现公司人才队
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

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   孙剑非            尹美群            杨彪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