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鸣纸业: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2021-01-30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境外上市公司(包括拟上市公司,
下同)以及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贯彻执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
的法律意识,建立和完善专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认
真落实各项具体措施,进一步做好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
三、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境外上市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
其他物品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
理部门备案。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保密行政
管理部门确定。
四、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境外上市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
档案,应当依法报国家档案局批准。
五、境外上市公司在与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时,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对有关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保密义务的范围等事项依法作出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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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协议关于适用法律以及有关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保密义务的约
定条款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规定不符的,应当及时修改。
六、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在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当存放在境内。
前款所称工作底稿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不得在非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也不得
将其携带、寄运至境外或者通过信息技术等任何手段传递给境外机构或者个
人。
七、证监会、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档案局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涉及保密和档案管
理的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前款所称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八、证监会负责就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涉及的跨
境证券监管事宜,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
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提出对境外上市公司以及为境外发行
证券与上市提供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境外证券公司和
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成员机构、代表机构、联营机构、合作机构等关
联机构)在境内进行现场检查的,有关境外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
机构应当事先向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涉及需要事先经有关部门批准
的事项,应当事先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现场检查应以我国监管机构为主进
行,或者依赖我国监管机构的检查结果。
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提出对境外上市公司以及为境外发行
证券与上市提供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境外证券公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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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成员机构、代表机构、联营机构、合作机构等关
联机构)进行非现场检查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有关境外上市公司、证
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
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涉及档案管理的事项,有关境外上市公司、证券公司
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报国家档案局批准。涉及需要事先经其他有关部门
批准的事项,有关境外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事先取得其
他有关部门的批准。
九、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
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规定所称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
限公司。
十一、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以及为上述公司提供
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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