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作为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 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董事会于 2019 年 3 月 16 日审议的《关于会 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根据 2017 年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的 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按照规定对金融工具 进行分类和计量,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汤金木、白劭翔、葛晓萍 2019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