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 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 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 会议议题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和行 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 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 14:20 如期在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会议 -2- 法律意见书 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潘志荣主持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5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84,745,9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71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84,545,94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5.5984%。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1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200,0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079%。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914,97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0329%。 -3- 法律意见书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714,97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925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079%。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其中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公司按《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相关股 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 法律意见书 如下: 1. 审议通过了《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84,745,945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2. 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84,745,945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3. 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84,745,945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4. 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表决结果:84,745,945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5. 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84,745,945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6. 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1,714,979 股同意,0 股反对,200,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560%。 7. 审议通过了《续聘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5-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84,545,945 股同意,0 股反对,200,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40%。 8. 审议通过了《支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 年度审计费 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84,545,945 股同意,0 股反对,200,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40%。 9. 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漳州灿坤以其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 案》 表决结果:84,545,945 股同意,0 股反对,200,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40%。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孙公司上海灿坤以其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 案》 表决结果:84,745,945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1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84,745,945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12.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84,745,945 股同意,同意当选。 13.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84,745,945 股同意,同意当选。 -6- 法律意见书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7-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邹云坚 经办律师: 庄浩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