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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闽灿坤B: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1年修订)2021-10-27  

                                                 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1 年修订)
  (本办法经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灿坤”或“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有效
防范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规定》(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厦门灿坤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
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1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有关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与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内
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
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秘书室具体执行。董事会秘书室应及时地记
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
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国籍、身份证件号码
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上市公
司的关系;(三)知悉内幕信息地点、时间、方式;(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
处阶段;(五)登记时间、登记人联系方式等其他信息。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
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
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
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3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上述主体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
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
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
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或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协
调和组织本部门或本单位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提供相关
文件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室登记备案。




                                     4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
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关系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对于可能知悉公司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内幕
知情人,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的公
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司前 10 日内,自可
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
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本人不得或者建议亲属及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厦门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
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提
示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应于 2 个交易日内向各部门、业务单位责任人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如下明
确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信息交易声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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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应适
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
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依据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
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
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提报有权机关
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项目组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责任人,未能履
行本制度规定的管理责任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 2021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六次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施行。原 2011 年 12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内幕信息及知情人
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证券监管机构适用的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制度的相关内容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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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表

公司简称:闽灿坤 B    公司代码: 200512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   内幕信息知      国籍   身份证号码、 联系        知悉内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   知情人
号   情人姓名               证件号码      方式       幕信息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会签
                                                     时间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7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十条的要
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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