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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闽灿坤B: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2021-10-27  

                                             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1 修订)
  (本办法经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的开展,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公司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符合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如下机构和人员: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
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
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
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
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
厦门证监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如适
用)。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如适用)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
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如适用)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以临时报告方式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
股公司之间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有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或
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立即报告公司
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
促董事会秘书组织未公开信息的披露工作。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人提供的信息,应
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会秘书室负责组织草拟临时公告文稿,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
文稿,公司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临时报告的一般规
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
(五)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六)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将临时公告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实施,公司董事
长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首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董事会秘书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室按照相关规
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
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
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设置
专人负责,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相关档案
的保管期限依据公司档案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任何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
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三十五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参考本制度第二十九条未公
开信息的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董事会秘书室等公司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证券
服务机构或接受媒体访问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记者时,若对于所提问题
或谈论中可能涉及未曾发布的内幕信息,上述任何人均必须拒绝回答;提供给投
资者、证券分析师或记者的书面资料需经董事会秘书提前审核。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网站
当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须先向董事会
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需及时归还所借文件。
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属部门的信息报告第
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室报告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定期报告对外发布的编制、审议、披露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子公司在接到董事会秘书室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
通知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部门
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编制相关内容,并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报送董事会秘
书室。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子公司负责人应对所编制的报告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确保提供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初稿进行审核;
(三)按有关要求按时发出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与会
人员提供定期报告等会议资料;
(四)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召开监事会会议审核定期报告; 将
经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按照有关证券交易所的披露要求进行对外发布;
(五)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定期报告,应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股东大
会表决结果。


 第四十二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议、审核、披露流程:
(一)报告、传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
子公司负责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二十一条所述须重大事件
后及时知会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室;董事会秘书室就重大事件所涉及的拟披
露事项,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按规定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二)审核报告:董事会秘书对重大事件的披露进行合规性审核,对于须履行公
司内部相应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件,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董事会、监事会、股
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三)披露报告:董事会秘书将经批准的重大事件报告按照有关证券交易所的披
露要求进行对外发布。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
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
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
尚未披露的信息。若经授权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表的任何
有关公司信息必须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相一致。


第四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
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
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
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六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
违规责任,并有权视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由于公司员工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时,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违规责任,并有权视情形追究其法律
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 2021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六次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公司于 2007 年 6 月 29 日董事会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同时废止。

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之信息披露有关事宜,按照证券监管机构适用的有关信息
披露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制度的相关内容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