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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闽灿坤B: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3月12日修订预案)2022-03-15  

                                             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3 月 12 日修订预案)

    本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经公司 2022 年 3 月 12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监
事会审议通过,系修订预案,待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批。


    第一条   为确保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工作效率和议事的规范性,更好地履行监督、保障职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包括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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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
前以书面、传真或电子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方式可为现场和通讯方式。

    第五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
开三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
知召开会议。会议方式可为现场和通讯方式。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监事会认为必
要时,可以邀请董事、总经理或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
决。

    第九条 监事会审议事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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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三)对董事会决策重大风险投资、抵押等提出意见;

    (四)对公司内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对公司董事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六)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股东代表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
股东大会;

    (七)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

    (八)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九)《公司章程》规定属于监事会监督审查评议的事项。

    第十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

    (一) 由监事会主席宣读监事会议题;

    (二)监事进行讨论;

    (三)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若有监事对议案有不同意见时,则采用书
面表决的方式。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逐项对所列议题进行讨论,讨论议题时监事均应发
表意见,实行一事一表决、一人一票制。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议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
或放弃的表决意见。对于监事会讨论的事项,每位监事具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三条 监事与监事会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对此进行注
明。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对所审议事项作出简明扼要的会议决议,并由出席
会议的全体监事(包括代理监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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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事项必须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
地点、召集人姓名、出席会议的监事姓名、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监事及其代理人
的姓名、会议议程、监事发言的要点及对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
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等。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
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合法附件,如与《公司章程》有不一致
之处,以《公司章程》为准。

    本规则未明确事项或本规则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修订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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