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灿坤B: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2年5月13日修订)2022-05-14
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已经公司 2022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 2021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
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厦门灿
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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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
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其处理日
常事务。
第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
三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
召开会议。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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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董事会议案的提出遵循以下规定:
(一)有关公司经营管理事务的议案,原则上由[分管工作的董事]提出,非
分管工作的董事亦可就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提出议案;
(二)有关聘任或解聘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决定其报酬、奖惩事项的议案,
公司任何董事均可提出;
(三)有关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决定其报酬、奖惩
事项的议案,由总经理提出;
(四)董事会机构设置的议案由董事长提出,公司管理机构设置及分支机构
设置的议案由总经理提出;
(五)各项议案应提前送交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以便制作会议文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提交公司董事审阅;
(六)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有关议案可在开会时直接
提出。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按照会议议程上所列顺序讨论、表决各议案。必要
时,也可将相关议案一并讨论。
会议议案由主持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宣读,主持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应就会议议
案作必要说明或发放必要文件。
第十二条 董事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可以自由讨论,并可向会议阐明自己
的观点。董事发言不限时间和次数。
董事发言与会议议案无关,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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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若有董事对议案有不同意
见时,则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括以
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或视讯会议方式
(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
作成董事会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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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
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
密的义务。
第二十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合法附件,如与《公司章程》有不一
致之处,以《公司章程》为准。
本规则未明确事项或本规则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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